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等待期规定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月连续参保缴费及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缴费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
等待期内即使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也无法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无等待期人群
以下特殊群体长护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享受,无等待期: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当年退役的复转军人。
重度残疾人。
四、待遇恢复情形
参保人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自出院次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应按规定接受稽核复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稽核复评或其他原因导致评估中止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评估中止日的次日起暂停待遇,直至配合完成评估,暂停期间待遇不追溯。
五、待遇终止情形
参保人员身故的,自身故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
评估结论有效期24个月,期满后需重新评估,评估不通过的停止待遇。
六、服务方式变更
参保人员选择的服务方式有变更的,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后次月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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