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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长护险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来源:成都号 2026.04.03 20:58:31 阅读:60次

  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等待期规定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月连续参保缴费及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缴费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

  等待期内即使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也无法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无等待期人群

  以下特殊群体长护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享受,无等待期: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当年退役的复转军人。

  重度残疾人。

  四、待遇恢复情形

  参保人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自出院次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应按规定接受稽核复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稽核复评或其他原因导致评估中止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评估中止日的次日起暂停待遇,直至配合完成评估,暂停期间待遇不追溯。

  五、待遇终止情形

  参保人员身故的,自身故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

  评估结论有效期24个月,期满后需重新评估,评估不通过的停止待遇。

  六、服务方式变更

  参保人员选择的服务方式有变更的,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后次月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 沈阳长护险报销比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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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长护险怎么申请享受待遇?

沈阳长护险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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