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基本条件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加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服从准军事化管理;
4.灭火救援员、通信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8年4月30日及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98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执勤车驾驶员:持准驾A1.A2.B2驾驶证,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2年以上驾龄及特殊专业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超过40周岁(1986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及拥有相关消防救援工作经历(专职队、志愿队、无编站)的人员,按照规定服现役、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时间,参照消防员招录,视同工作时间。
6.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具备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7.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
8.曾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被原单位辞退或开除的;
11.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疾病的;
1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3.有精神病家族史的;
14.具有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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