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拓展信息——其他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提取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临平、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有: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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