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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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降低购房消费成本,放宽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整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68周岁。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于2026年5月10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职工购买住房,凭5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分别办理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本通知自 2026年5月1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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