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本市户籍为主;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1998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报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龄可放宽:
持有A1、A2、B2驾驶证、特种车辆驾驶员以及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1996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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