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6〕1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准确把握“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定位,以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强化临时救助的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充分发挥“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实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由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县乡两级应当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强化救助需求主动发现,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在救助业务经办系统中登记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等信息实施“小额快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二)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施托底救助。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按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初次发放一般不超过审批金额的60%,剩余部分可根据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情况按月(季)发放。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变更救助方式、增减救助金额或者终止救助。
(三)强化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1年内核查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重复核查,重点核实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着力帮助其他困难群众渡过生活难关。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但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联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五)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和审核审批时限。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根据救助人数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除“小额快救”外,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情况和救助人数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各地可按照省级制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参照表”确定救助标准(见附件),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各市要加强统筹,本市范围内困难情形类似、困难程度相当、救助人数相同的,临时救助标准要相对统一、适度均衡。
(六)规范实施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个案,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解决。“一事一议”的具体标准规范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分别明确县乡两级“一事一议”的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七)加强“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发挥各级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作用,不断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样化的救助帮扶。对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通过我省“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进行供需精准匹配,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实施救助帮扶。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各地要深刻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民生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
(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强化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额度,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或补充,并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策宣传和能力提升。各地要积极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利用媒体报道、现场讲解、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培训扩大到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帮办代办人员,提高基层救助业务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实施意见》自2026年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级有关临时救助标准制定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临时救助标准参照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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