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含牵引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提前报废更新,分两种情形予以补贴。
情形一:仅提前报废的,可领取报废补贴。
情形二: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可领取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
新购车辆为首次注册登记且所有人与报废车辆所有人一致。报废1辆符合条件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只能申请1辆济南市牌照新购车辆的更新补贴。跨车型购买新能源货车的,按照对应标准审核发放更新补贴。新购的新能源货车应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辆,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补贴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补贴标准

更新补贴标准(新购新能源货车)

补贴金额
符合情形一,补贴金额=报废补贴金额;
符合情形二,补贴金额=报废补贴金额+更新补助金额。
不予补贴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026年1月1日(含)之后转入济南市的车辆;
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新购的新能源货车;
应当强制报废,或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的车辆;
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灭失的车辆;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不予补贴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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